省内中小学地方教材及教育部授权的中小学教材立项、审定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11610000741297059L2000105010000 |
实施主体 | 省教育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7日教育部令第11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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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