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11220000013544541J2000117039002 |
实施主体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2016年9月13日予以修改)第九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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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