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自愿登记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11220000013544672E2000739001000 |
实施主体 | 吉林省新闻出版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设定依据 |
【规章】《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1994年12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 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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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