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核发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11220000412760890L2000120014000 |
实施主体 |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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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