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确定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11220000MB1946754P2000724001000 |
实施主体 |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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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