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11220000013544410N2220105003000 |
实施主体 | 吉林省教育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第八条:“……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2.将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的文件和内容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号)第一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必须是经教育部(或原国家教委)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高等学校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以及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由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没有成立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由省、自治区教委(教育厅)负责审批。审批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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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