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11220000MB1642697T2001020003000 |
实施主体 |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设定依据 |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