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11220000MB1519656C2000123004000 |
实施主体 |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设定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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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