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11100000717817595K2000167004000 |
实施主体 | 吉林省邮政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设定依据 |
【规章】《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3号公布,2015年10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9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非邮政企业与邮政企业签订委托协议,代理代办邮件寄递业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以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关于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的规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 第455项,“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国家邮政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行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年9月国发〔2020〕13号) 取消经营境内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2021年6月国发〔2021〕7号) 在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中,保留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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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