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评审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11500000MB1670604W2000723001000 |
实施主体 |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名称:《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卫医管发〔2011〕75号)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法律法规名称:《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卫妇社发〔2006〕489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 法律法规名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法律法规名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条款内容: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法规名称:《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医政函〔2012〕96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三级和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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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