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11500000MB1598075U2000715004000 |
实施主体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名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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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