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测机构出具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报告进行组织审定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11220000013544605G2221018006000 |
实施主体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设定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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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