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备案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11220000013544605G2221018009000 |
实施主体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设定依据 |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第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报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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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