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1122000077106934833001075001000 |
实施主体 | 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2012年12月1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发布)第十六条:中央管理的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企业、金融企业、中央所属文化企业等)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家档案局同意后执行。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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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