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1135000000359131XW2350118006000 |
实施主体 |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设定依据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2.《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9号) 第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考核程序和考核题库,组织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考核工作。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将“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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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