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11350000003591352D2000164072000 |
实施主体 | 福建省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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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