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认定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11110000000021039C2000711017000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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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