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变更登记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11100000MB032716991000115016003 |
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设定依据 |
(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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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