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1199100001063121X03000109009000 |
实施主体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第八条:….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第十一条:...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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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