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审查与批准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12220000K0819761683221017008001 |
实施主体 |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0号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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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