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12220000K0819761683221017029001 |
实施主体 |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0号)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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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