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贸易企业认定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1164000001006542282640708001001 |
实施主体 |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国务院令第435号) 第十二条 国家完善扶持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发展的优惠政策,在税收、金融和财政政策上,对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予以照顾,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实行定点生产并建立必要的国家储备制度。 【规范性文件】《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6]66号) 认定民族贸易企业工作,由省级民族工作部门牵头,会同省级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或与民族贸易政策相关的部门负责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工作,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具体认定办法或认定程序。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贸易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宁民委规发〔2021〕1号) 第三条 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工作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工作方式,定期对申报企业进行集中审核确定。 第五条 自治区民委、财政厅共同负责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工作,并不定期检查、抽查;民族贸易县民族事务、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民族贸易企业的申报、管理、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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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