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1150000020304795XA3000109010000 |
实施主体 |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条款号:第四十八条 条款内容: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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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