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本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 力 | 基本编码 | 11220000013582505B3221034001000 |
实施主体 | 通化市统计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十二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或者利用行政记录加工获取统计资料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部门管辖系统包括本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垂直管理的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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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