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11350000003591475E2000116057000 |
实施主体 |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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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