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11100000724242347C2000107032000 |
实施主体 |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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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