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11350000003591205U1000112009000 |
实施主体 | 福建省司法厅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2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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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