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众创空间备案的审核转报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11350000003591141X2351006008000 |
实施主体 |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设定依据 |
《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众创空间的备案工作,并依 照本办法择优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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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