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11350000003899162L2000115015001 |
实施主体 |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设定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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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