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1150010700927688XM3000119003000 |
实施主体 |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条款号: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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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