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11220100013831727X3000109014000 |
实施主体 | 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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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