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11220100013831727X3000109020000 |
实施主体 | 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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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