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11220000MB184954022000116060001 |
实施主体 |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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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