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监测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 力 | 基本编码 | 12100000013545130W2221025042000 |
实施主体 | 吉林省地震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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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