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87号 附件1第五点 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