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结<1.0个工作日>--审查标准: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办理结果:将批文及办学许可证发放申请人。
二.送达<1.0个工作日>--审查标准:将批准文书或办学许可证书邮寄或者本人自行到省教育厅政务服务大厅领取。 办理结果:将经批文及办学许可证交给申请人。
三.受理<2.0个工作日>--审查标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日内打印《一次性告知单》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补正全部内容后再行报送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受理。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6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审核<5.0个工作日>--审查标准: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专家考察论证,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办理结果:根据申请材料清单进行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移交承办处室负责人审核,承办处室负责人核实同意的,组织专家考察论证,根据考察评审结论,提请相关业务处室会签后报分管厅领导。
五.审批<3.0个工作日>--审查标准: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予以许可决定;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办理结果:经分管厅领导或厅主要领导核准同意的,制作批复文件及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