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0.2个工作日>--审查标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补正全部内容后再行报送受理。
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办理结果:申报人通过窗口或湖北政务服务网两种方式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所需资料。
1.窗口受理的,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材料,限期5日内补齐。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窗口退还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单》
2.网上受理的,网上提交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电子《受理通知单》。
二.审核<0.2个工作日>--审查标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拟同意”的审核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拟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办理结果: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并签字认可后提交委分管领导签字审批
三.审批<0.2个工作日>--审查标准:委分管领导对该事项进行过程和条件核查,审核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签字作出审批决定 办理结果:对申请事项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签字审批
四.办结<0.2个工作日>--审查标准: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委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出具加盖公章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结果:对准予许可的事项,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送达<0.2个工作日>--审查标准: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要邮寄的,邮寄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