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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事项编码: 11100000717823004M100011400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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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承诺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是否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10-84209118
监督投诉方式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机关纪委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西侧办公室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申请函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其他 3份 必要
中央企业所属法人单位目录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其他 3份 必要
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岗位说明及理由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其他 3份 必要
企业内部民主程序履行情况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其他 3份 必要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2.归属中央各部门管理的金融、文化、铁路、烟草、邮政等中央企业。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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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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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