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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
事项编码:11110000000021135M211071400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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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诺办结时限 7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是否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10)89150138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建设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 1份 必要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 1份 必要
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 其他 原件 纸质 1份 必要
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用于不动产初始登记的房屋登记表 其他 原件 纸质 4份 必要
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用于不动产初始登记的房产平面图 其他 原件 纸质 4份 必要
房屋面积测算草图 其他 复印件 纸质 1份 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 纸质 1份 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 纸质 1份 容缺后补
规划许可部门出具的房屋符合规划要求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 纸质 1份 容缺后补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纸质 1份 必要
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 纸质 1份 容缺后补
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 其他 复印件 纸质 1份 容缺后补
其他材料:-房屋单幢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说明房屋可安全使用的文件 其他 复印件 纸质 1份 容缺后补
其他材料:-房屋含人防工程的:民防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 纸质 1份 容缺后补
其他材料:-住宅套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模和位置等规划许可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不符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变更文件和变更后的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 纸质 1份 容缺后补
其他材料:-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屋:实预测楼号对照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 1份 必要
其他材料:-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屋,分套(间)布局情况较预测绘成果发生变化的:变更后的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 纸质 1份 必要
其他材料:-已预售房屋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材料和所涉购房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补充协议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纸质 1份 容缺后补
其他材料:-已预售房屋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冻结的,被限制的房屋面积变化超过3%时:说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纸质 1份 容缺后补
其他材料:-已预售房屋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冻结的,被限制的房屋面积变化超过3%时:作出该限制决定的机关同意该变化的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 纸质 1份 容缺后补
其他材料:-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屋,因各类情形导致房屋面积变化超过限定范围或房屋平面布局发生变化的:房屋销售管理部门同意相应变化的书面意见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纸质 1份 容缺后补
其他材料:-未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屋,房产测绘成果分层、套(间)办理审核手续的: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 纸质 1份 必要
其他材料:-未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屋,房产测绘成果分层、套(间)办理审核手续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 纸质 1份 容缺后补
其他材料:-居住项目:配套设施移交情况确认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 纸质 1份 容缺后补
其他材料:-审核通过的房产实测绘成果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办理审核的:变更材料、有权许可该变更的单位许可变更文件、房产相关权利人同意变更文件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纸质 1份 容缺后补
受理条件
1、申报要件齐全,且在有效期内,测绘单位资质符合要求;
2、申报内容符合规划要求和《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规定;
3、无许可限制;
4、审批对象为建设单位及其委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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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在线办理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受理 → 审查/决定 → 发证
办理流程详细信息:
一、受理<0个工作日>(1、申报要件齐全,且在有效期内,测绘单位资质符合要求;
2、申报内容符合规划要求和《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规定;
3、无许可限制;
4、审批对象为建设单位及其委托单位。;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操作要求进行材料受理初审 1、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要求,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综窗人员初审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材料转至科室审核环节)
二、审查<6个工作日>(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国标《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北京市地方标准《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661-2009)、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2]17号)等要求,审核人员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指标核验、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转决定人员。;审核人员对受理人员转交的材料按照操作要求进行内业材料审核: 1、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 2、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不通过的意见; 签署意见后转决定人员。;审核人员对受理人员转交的材料按照操作要求进行内业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不通过的意见,签署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三、决定<1个工作日>(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国标《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北京市地方标准《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661-2009)、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2]17号)等要求,决定人员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指标核验、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转告知人员。;决定人员对审核人员转交的材料按照操作要求进行内业审核核查: 1、符合要求的,作出审核通过的决定; 2、不符合要求的,作出审核不通过的决定; 签署意见后将材料转告知人员。;决定人员对审核人员转交的材料按照操作要求进行内业审核核查。符合要求的,作出审核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审核不通过的决定;签署意见后将材料转告知人员。)
四、发证<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