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政府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9号 )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政府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第五条 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政府规章】司法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第五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