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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备案
事项编码:TE12345678909876513111007034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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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
承诺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是否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咨询方式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车管分所、车管站咨询台 咨询电话:(010)12123 咨询网址:http://jtgl.beijing.gov.cn/ 咨询邮箱:xin@jtgl.beijing.gov.cn 咨询信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牌证科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投诉窗口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车管分所、车管站咨询台 投诉邮箱:xin@jtgl.beijing.gov.cn 投诉信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信访接待
办理时间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
办理地点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28-34号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或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证 其他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或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 其他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或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退休证 其他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或 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 其他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军队团级及以上说明文件(本人住所证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所有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所有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或 未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所有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或 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所有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说明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所有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所有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或 未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所有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所有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说明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所有人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所有人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住宿登记说明材料(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所有人为外国人的:申请人入境时所持有的外国护照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所有人为外国人的:或 旅行证件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所有人为外国人的:停居留期为三个月以上有效的签证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所有人为外国人的:或 外国人停留证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所有人为外国人的: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许可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所有人为外国人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说明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所有人已持有中国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所有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外交部核发的有效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机动车所有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机动车所有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或 营业执照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机动车所有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或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机动车所有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件(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动车业务: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动车业务: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动车业务:代理机动车业务代理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指派经办人办理机动车业务:经办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指派经办人办理机动车业务: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指派经办人办理机动车业务:办理机动车业务委托授权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1、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
2、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3、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4、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共同所有人变更、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灭失注销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或者由继承人申请。
5、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6、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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