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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进口审批
事项编码: 111000000000132664100012015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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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承诺办结时限 2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是否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6\59191812
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6:00
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审查意见文件(适用于进口注册兽药样品、对照品、标准品、菌(毒、虫)种、细胞等)。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其他 0份 非必要
科研项目立项报告、试验方案等材料(适用于少量科研用兽药)。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其他 0份 非必要
兽药进口审批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国内急需兽药进口,兽药进口(通关单)申请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进口单位的合法登记的证明文件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其他 0份 非必要
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其他 0份 非必要
代理合同(授权书)和购货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其他 0份 非必要
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证明(适用疫苗)。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其他 0份 非必要
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其他 0份 非必要
受理条件
8 申请条件
8.1 进口少量科研用兽药,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并提交兽药进口申请表和科研项目的立项报告、试验方案等材料。
8.2 进口注册用兽药样品、对照品、标准品、菌(毒、虫)种、细胞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并提交兽药进口申请表。
8.3 国内急需的兽药,由农业农村部指定单位进口,并发给《进口兽药通关单》。
8.4 《进口兽药通关单》实行一单一关,在30日有效期内只能一次性使用,内容不得更改,过期应当重新办理。
9 禁止性要求
9.1 经风险评估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兽药禁止进口。
9.2 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的兽药禁止进口。
9.3 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禁止进口。
9.4 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兽药禁止进口。
9.5 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兽药禁止进口。
9.6 未取得《进口兽药通关单》的兽药禁止进口。
9.7 农业农村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禁止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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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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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