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
(1)学生驾驶员执照 CCAR-61部第61.103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学生驾驶员执照:
(a)年满16周岁。
(b)5年内无犯罪记录。
(c)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持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Ⅱ级或者I级体检合格证。
为取得运动驾驶员执照的学生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年满16周岁,但仅申请操作滑翔机或自由气球的为年满14周岁。
(b)5年内无犯罪记录。
(c)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应申请学生驾驶员执照,并由局方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持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体检合格证。
(2)运动驾驶员执照 CCAR-61部第61.113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运动驾驶员执照:
(a)年满17周岁,但仅申请滑翔机或自由气球等级的为年满16周岁。
(b)5年内无犯罪记录。
(c)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e)持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体检合格证。
(f)完成了CCAR-61部第61.115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并由提供训练或者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
(g)通过了CCAR-61部第61.115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h)完成了CCAR-61部第61.117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训练,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
(i)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CCAR-61部第61.119条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j)通过了CCAR-61部第61.117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k)符合CCAR-61部对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3)私用驾驶员执照 CCAR-61部第61.123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
(a)年满17周岁。
(b)5年内无犯罪记录。
(c)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e)持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Ⅱ级或者I级体检合格证。
(f)完成了CCAR-61部第61.125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并由提供训练或者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
(g)通过了CCAR-61部第61.125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h)完成了CCAR-61部第61.127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训练,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
(i)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j)通过了CCAR-61部第61.127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k)符合CCAR-61部对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4)商用驾驶员执照 CCAR-61部第61.153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商用驾驶员执照:
(a)年满18周岁。
(b)无犯罪记录。
(c)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I级体检合格证。
(f)完成了CCAR-61部第61.155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并由提供训练或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
(g)通过了CCAR-61部第61.155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h)完成了CCAR-61部第61.157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训练,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
(i)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j)通过了CCAR-61部第61.157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k)至少持有按CCAR-61部颁发的私用驾驶员执照,或满足CCAR-61部第61.91条或第61.93条要求。
(l)出现CCAR-61部第61.173条(c)款(1)(2)情形的,安全飞行已满三年。
(m)符合CCAR-61部对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5)飞机类别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CCAR-61部第61.175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a)年满18周岁。
(b)无犯罪记录。
(c)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具有大学本科或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e)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I级体检合格证。
(f)持有按CCAR-61部颁发的私用驾驶员执照。
(g)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CCAR-61部第61.178条要求的飞行经历要求。
(h)通过ICAO英语无线电通信3级或3级以上等级考试。
(i)达到CCAR-61部第61.176条对航空理论知识的要求,并通过了CCAR-61部第61.83条、第61.155条和第61.185条关于仪表等级、商用驾驶员执照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j)出现CCAR-61部第61.179条(f)款(1)(2)情形的,安全飞行已满三年。
(k)通过了CCAR-61部第61.177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6)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CCAR-61部第61.183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a)年满21周岁。
(b)无犯罪记录。
(c)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I级体检合格证。
(f)持有按CCAR-61部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或持有按CCAR-61部颁发的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g)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h)通过了CCAR-61部第61.185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i)通过了CCAR-61部第61.187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j) 出现CCAR-61部第61.197条(e)款(1)情形的,不得申请按照CCAR-61部颁发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k)出现CCAR-61部第61.197条(e)款(2)情形的,安全飞行已满十年。
(l)出现CCAR-61部第61.197条(e)款(3)情形的,安全飞行已满两年。
(m)符合CCAR-61部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的要求。
(7)运动教员等级 CCAR-61部第61.203条(a)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运动教员等级:
(1)年满18周岁。
(2)无犯罪记录。
(3)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持有运动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应于所申请运动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等级。
(5)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CCAR-61部第61.205条要求的教学原理的训练。
(6)通过了适用于所申请运动教员等级的CCAR-61部61.205(c)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7)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了适用于所申请运动教员等级的CCAR-61部第61.207条要求的飞行教学能力训练,并有能力通过实践考试。
(8)在相应类别的航空器上通过了CCAR-61部第61.207条要求的适用于所申请运动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
(9)滑翔机教员等级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i)由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在对螺旋审定合格的飞机或者滑翔机上接受了有关螺旋的飞行训练,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程序方面是合格的,并具有教学能力。
(ii)在实践考试中演示其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程序方面的教学能力。
(10)在申请实践考试前应满足下列经历要求:
(i)对于在初级飞机上行使运动教员权利的申请人,应接受了由授权教员实施的至少10小时仪表飞行教学,其中最多5小时在经批准的飞行训练器上完成;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50小时,其中包括不少于20小时在初级飞机或飞机上作为机长的转场飞行。
(ii)对于在自转旋翼机上行使运动教员权利的申请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50小时,其中包括不少于20小时在自转旋翼机上作为机长的转场飞行。
(iii)对于在滑翔机上行使运动教员权利的申请人,滑翔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25小时,或者在重于空气的航空器上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200小时,其中在滑翔机上作为机长至少完成100次起飞着陆。
(iv)对于在自由气球上行使运动教员权利的申请人,在自由气球上作为机长至少35小时。
(v)对于在小型飞艇上行使运动教员权利的申请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200小时,其中在小型飞艇或飞艇上作为机长至少100小时。
(11)符合CCAR-61部适用于所申请运动教员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8)基础教员等级 CCAR-61部第61.203条(b)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基础教员等级:
(1)年满18周岁。
(2)无犯罪记录。
(3)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应于所申请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申请人申请飞机类别单发或多发级别等级的教员等级,应当持有相应仪表等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5)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CCAR-61部第61.205条要求的教学原理的训练。
(6)通过了CCAR-61部61.205(a)要求的理论考试,但已持有按CCAR-61部颁发的教员等级执照的申请人和持有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除外。
(7)通过了适用于所申请基础教员等级的CCAR-61部61.205(d)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8)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了适用于所申请基础教员等级的CCAR-61部第61.207条要求的飞行教学能力训练,并有能力通过实践考试。
(9)在下列任一设备上通过了CCAR-61部第61.207条要求的适用于所申请基础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
(i)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或型别等级的航空器。
(ii)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或型别的在经批准训练课程中使用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
(10)飞机基础教员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i)由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在对螺旋审定合格的飞机或者滑翔机上接受了有关螺旋的飞行训练,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程序方面是合格的,并具有教学能力。
(ii)在实践考试中演示其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程序方面的教学能力。
(11)在申请实践考试前,在所申请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至少15小时。
(12)符合CCAR-61部适用于所申请基础教员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9)仪表教员等级CCAR-61部第61.203条(c)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仪表教员等级:
(1)年满18周岁。
(2)无犯罪记录。
(3)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持有附加仪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应于所申请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等级。
(5)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CCAR-61部第61.205条要求的教学原理的训练。
(6)通过了CCAR-61部61.205(a)要求的理论考试,但已持有按CCAR-61部颁发的教员等级执照的申请人和持有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除外。
(7)通过了适用于所申请仪表教员等级的CCAR-61部61.205(e)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8)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了适用于所申请仪表教员等级的CCAR-61部第61.207条要求的飞行教学能力训练,并有能力通过实践考试。
(9)在下列任一设备上通过了CCAR-61部第61.207条要求的适用于所申请仪表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
(i)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或型别等级的航空器。
(ii)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或型别的在经批准训练课程中使用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
(10)在申请实践考试前,在所申请仪表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 如适用) 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至少15小时。
(11)符合CCAR-61部适用于所申请仪表教员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10)型别等级教员 CCAR-61部第61.203条(d)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型别教员等级:
(1)年满18周岁。
(2)无犯罪记录。
(3)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持有带有仪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应于所申请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和型别等级。
(5)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CCAR-61部61.205(a)要求的教学原理和61.205(b)要求的机型理论知识及模拟机面板使用知识(如适用)的训练。
(6)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了适用于所申请型别教员等级的CCAR-61部第61.207条要求的飞行教学能力训练,并有能力通过实践考试;
(7)在下列任一设备上通过了CCAR-61部第61.207条要求的适用于所申请型别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
(i)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的航空器。
(ii)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的在经批准训练课程中使用的飞行模拟机。
(8)型别教员等级申请人在申请实践考试前应满足下列经历要求:
(i)对于初次申请飞机类别的型别教员等级申请人,担任飞机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500小时,其中在所申请型别的飞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对于申请增加型别教员等级的申请人,在所申请型别的飞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
(ii)对于初次申请直升机类别的型别教员等级申请人,担任直升机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300小时,其中在所申请型别的直升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对于申请增加型别教员等级的申请人,在所申请型别的直升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
(iii)对于初次申请倾转旋翼机类别的型别教员等级申请人,担任飞机、直升机或倾转旋翼机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500小时,其中在所申请型别的倾转旋翼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对于申请增加型别教员等级的申请人,在所申请型别的倾转旋翼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
(iv)经局方批准,对于担任型别等级教员超过500小时的申请人,在申请新型号机型的型别教员时,上述标准可适当降低。
(9)符合CCAR-61部适用于所申请型别教员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11)飞行机械员:
(1) 至少持有按照《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颁发的带有该航空器型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对于飞机还应当持有飞机仪表等级;或者
(2) 具有国家航空器飞行机械员飞行经历的人员。
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人满足下列条件后,局方可以为其颁发飞行机械员执照:
(i)年满18周岁;
(ii)5年内无犯罪记录;
(iii)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iv)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或者英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机组交流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v)持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Ⅱ级体检合格证;
(vi)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vii)满足CCAR-63部第63.37条所规定的飞行经历要求;
(viii)通过了CCAR-63部第63.39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