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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
事项编码: 11100000717836972710001230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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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诺办结时限 6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60 工作日
是否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咨询方式 (一)窗口咨询: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西直门办公区2号楼北裙楼)。 (二)电话咨询:010-68791409 (三)电子邮件咨询:zwdt_consult@126.com (四)信函咨询: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西直门办公区2号楼北裙楼),邮编:100044。
监督投诉方式 (一)窗口投诉: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纪检监察室(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 (二)投诉电话:010-84088637 (三)电子邮件投诉:jdzxjjjc@163.com (四)信函投诉: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纪检监察室(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100007。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西直门办公区2号楼北裙楼)。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申请材料 其他 原件和复印件 其他 5份 必要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企业、个人。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符合新消毒产品的定义,安全有效,技术评审结论为建议批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
1.需要补充技术性材料的;
2.需要对产品生产现场进行现场审查或核查的;
3.需要进行验证试验的;
4.评审委员会认为需要延期评审的其他情况。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
1.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规定的;
2.生产能力不符合要求的;
3.不能提供充分的安全性评价材料的;
4.标注的有效成分含量与实测值不符,检验结果与产品性能不符的;
5.提交申请材料与样品、现场核查等内容不符的;
6.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7.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存在安全风险及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申请人对《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中的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评审部门根据复核申请,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必要时,对产品进行重新评审,并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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