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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进口药品
事项编码: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103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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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承诺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是否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2)电话咨询: 注册受理咨询:010-80995521(周二、周四)或010-88331793(周一、周二全天) 审评业务咨询:010-80995522(周一、周三、周五) 工作时段:9:00-11:30,13:30-16:30 (3)网上咨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http://www.cde.org.cn/ ,申请人之窗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 (4)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二区 邮政编码:100076 联系电话:010-68585566
监督投诉方式 1.监督投诉电话:010-88331866。 2.网上监督投诉地址:https://zwfw.nmpa.gov.cn/web/index?sourceType=nmpa,投诉举报栏目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周三、周五下午不对外受理)
办理地点 (1)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二区 (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大街22号院一区2号楼一层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④再注册期间一次性进口:1.临时进口药品的申请报告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0份 必要
③新药研究和药品注册所需样品  参照再注册期间一次性进口提交材料。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0份 必要
②临床试验用生物制品参照药品  参照再注册期间一次性进口提交材料。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0份 必要
①研制环节用于对照药品的制剂或原料药:4.委托方研发机构或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表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0份 必要
④再注册期间一次性进口:4.临时进口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0份 必要
④再注册期间一次性进口:2.《药品再注册受理通知单》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0份 必要
①研制环节用于对照药品的制剂或原料药:1.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0份 必要
①研制环节用于对照药品的制剂或原料药:2.申请报告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0份 必要
④再注册期间一次性进口:3.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0份 必要
①研制环节用于对照药品的制剂或原料药:3.拟进口对照药品的国外获准上市证明材料(可提供上市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上市的药品说明书或上市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公开信息等)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0份 必要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境外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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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申请一次性进口药品(药材) 按照一个药品(药材)收取药品注册费0.20万元。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一、药品注册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据《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核发证书、进行药品注册、药品认证和实施药品审批检验及其强制性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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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