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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事项编码: 11100000MB0372496N10001320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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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承诺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是否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咨询方式 有关材料申请受理的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传媒机构司咨询(电话010-86097013,咨询邮箱:jiemuchu@chinasarft.gov.cn)。
监督投诉方式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投诉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
办理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书面申请报告 其他 其他 其他 0份 必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其他 其他 其他 0份 必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其他 其他 其他 0份 必要
主要人员材料 其他 其他 其他 0份 必要
办公场地情况 其他 其他 其他 1份 必要
企事业单位执照 其他 其他 其他 0份 必要
受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设备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请表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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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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