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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新申请
事项编码: 11130000000218069P2130117047W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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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承诺办结时限 2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5 工作日
是否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咨询方式 0311-66635273
监督投诉方式 12345转省级热线
办理时间 冬令时(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8:30—12:00,13:30—17:30,夏令时(6月1日至8月31日):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 二层综合受理区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法定代表人社保承诺书(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技术工人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资质标准中不考核的不需提供)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职称证(资质标准中不考核的不需提供)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资质标准中不考核的不需提供)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资质标准中不考核的不需提供)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其他 0份 必要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资质标准中没有要求的可以不用提供)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资质标准中没有要求的可以不用提供)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企业章程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申请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新申请)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建筑业企业)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行政许可申请人承诺书(建筑业企业)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其他 1份 必要
受理条件
依据企业申请内容,满足下列文件的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22号)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6]122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8、《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9、《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
10、《住房城乡建设部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
1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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