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所有条件即可申请办理本事项”
孵化器应具备:
1.发展方向、功能定位明确;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且实际运营时间在12个月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3.至少有5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新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成果转化、孵化器管理等专题培训经历的专职工作人员),或每10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4.孵化场地集中,面积不低于3000 平方米;专业型孵化器孵化场地集中,面积不低于2000 平方米。
5.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共享场所面积)占75%以上
6.孵化器在孵企业达15家以上,专业型孵化器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
7.孵化器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投融资服务,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8.专业型孵化器具备开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小试中试等研发、生产条件,并提供产业领域相关的技术、信息、市场等定制化服务。聚焦垂直产业领域,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资源,为服务对象导入应用场景和市场需求,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比达75%以上。
9.在孵企业30%以上能够及时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等相关信息;专业型孵化器50%以上企业能够及时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等相关信息。
10.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30%以上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知识产权;专业型孵化器50%以上企业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知识产权。
11.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数2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数2家以上。
其中,“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孵化器内。
2.成立时间不超过36 个月。
3.入孵时间不超过48 个月(技术领域为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或与5G、物联网、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紧密相关的企业,入孵时间不超过60 个月)
“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一项:
1. 连续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 万元;
2. 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3.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4. 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累计超过3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