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第十四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项目应符合国家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年度实施方案,已落实接入电网条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陕发改新能源〔2016〕1629号),明确下放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权限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屋顶(不含农业大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